一、总则
为使公司全体员工(含合同制员工、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各部门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尽量避免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确保各项后勤服务工作的安全、高效运行。经研究决定,建立并实施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凡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出现事故、失误或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追究对象
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及事故发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中心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为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四、事故的认定
在后勤服务与保障过程中若出现了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报告至相关中心及总公司。由事故发生所在中心依本办法规定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报公司进行核定。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裁决、判决等确定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承担者。
五、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对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级别(见附表):
一级:特大责任事故
二级:重大责任事故
三级:较大责任事故
四级:一般责任事故
六、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
事故经核定后,根据事故的级别按下述原则处理
1、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其待岗6个月以上(不得少于6个月)直至法律责任完结的处分,待岗期间停发公司效益奖。对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3~6个月的处理,给予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停职检查1~3个月的处理,停职检查期间停发公司效益奖。
3、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3个月的公司效益奖,给予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并酌情罚款100-500元。
4、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5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对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5、同一责任人一年中连续出现两次一般责任事故的,参照较大责任事故处理;连续出现两次较大责任事故的,参照重大责任事故处理。
6、对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隐瞒不报的视为较大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7、凡被追究较大责任事故以上者,一律不得参加年终各类评优。
8、凡发生重大责任(或特大责任)事故的部门,其中心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及部门的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按综合考评得分小于60分(或小于50分)的档次执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后勤服务总公司
2007年4月10日